现在,新闻报道越来越多地采用了“偷拍”的方式,读者或观众越来越多地透过这些偷拍画面,看到一个个真实的新闻事件,看到一张张未经修饰的脸。这种报道形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真实,它贴近生活,反映现实,在揭露和批判社会丑恶腐败现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。但是对任何事件或人物、在任何地点都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“偷拍”并将偷拍画面公开发表吗?从法律上应该怎样看待这些问题呢?
“偷拍”有两层意思:一是不使人觉察,二是未经允许。第一层意思似乎仅仅涉及拍摄方法或技巧问题,实际上,许多优秀摄影作品都是在被摄对象不知不觉之中拍摄的。而第二层意思就不仅仅是方法或技巧问题了。由于拍摄前没有征得被摄者的同意,拍摄后也没有或难以取得被摄者的许可,因此,一旦偷拍行为被发现(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偷拍照片公开发表之后),摄影师就可能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。
偷拍是摄影创作、新闻报道中常常采用的一种方法。采用这种方法也的确能拍出一些优秀照片,如果在拍摄前或在拍摄过程中先征得被摄者的同意,从法律上说这似乎是一种稳妥的办法,但从摄影角度来看,由于被摄者已经意识到他的行为是处在某位摄影师的镜头面前,能否拍到优秀照片就很值得怀疑了。
对于发表偷拍的照片,一些法律工作者可能会持相反的观点。因为有些行为可能纯属个人的私事,发表照片应当考虑尊重被摄者的隐私权及名誉权问题。因此,他们认为对于偷拍这类行为,无论如何都应持慎重态度。笔者对此没有异议。尤其是对某些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报道过程中,乔装打扮,作诱导拍摄的所谓“诱拍”,更应慎之又慎。这种由拍摄者直接参与诱导当事人的所谓“纪实拍摄”,在法律上,以及按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来说,都存在极大的争议。
综观国内外有关法律,对于偷拍这种行为似乎没有统一而具体的规定。既没有一概加以禁止,也没有一概加以鼓励。实践中,判断偷拍行为合法与否,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:
1.拍摄的地点。一般来说,对于公共场合(也有说在公共视野)内的事件或人物,人人都可以拍摄,包括偷拍。对拍摄行为本身一般没有限制。而对私人领域内的事件或人物,一般不允许随意拍摄,因为这种行为有极大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嫌疑,至少也是不道德的。当然,在公共场合偷拍要注意不要惊扰被摄对象,否则也有可能构成侵权。
2.拍摄的人物。对于“公众人物(知名人物)”的报道与普通人物的报道,所适用的标准或限制是不同的。一般来说,对于公众人物,如国家领导人、国家公务员,对涉及他们的报道所施加的限制较松,因为他们是用纳税人的钱来养活的,他们在公共场合的一举一动,哪怕是一些不雅观的举动,都应纳入纳税人的监督之下。如果他们有违法行为,或经常做出不雅观的动作,甚至衣着过于随便等等,纳税人都可以提出批评,令其改正,甚至通过一定程序罢免其职务。而对有关普通人的报道所施加的限制一般较严。如果某人身体有缺陷,而记者又刻意报道,就有可能侵犯这个普通人的名誉权。
3.拍摄的事件。如果是新闻事件,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予以报道,一般都没有什么限制。但有时发生的事件缺少或毫无新闻价值,如某歌星去吃火锅或在街头买烤白薯吃,被人偷拍下来大加渲染,也会有侵权嫌疑。因为吃火锅、买烤白薯,可能纯属个人的一种普通消费行为,毫无新闻价值可言。做这种偷拍,动机显然不纯。
实践中把偷拍的照片用于个人学习、研究,不会引发什么法律问题。
不过,把偷拍照片公开发表,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。我认为,公开发表偷拍照片应注意以下问题:
1.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。现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一些所谓“纪实采访”照片,有些镜头涉及未成年人,而这些照片发表时如果不加技术处理,如遮挡眼睛、头部等,就有可能对那些未成年人的改造乃至其整个一生都会产生不良影响。所以,当有关镜头涉及未成年人时,应作适当的技术处理。
2.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。这一点似乎不用多说。
3.非商业性。即所发表的偷拍照片是为新闻报道目的服务的,而不是单纯地为增加某些噱头,为提高发行量去偷拍别人的私事。如前面说的,明星吃火锅,这种事一般没有什么新闻报道价值。
4.非攻击性。利用公开发表偷拍照片对某人进行诽谤或攻击是绝对受法律禁止的,这就要求所摄内容做到真实、客观、准确,避免感情用事。
5.避免干预司法审判。在有的国家,如英国,不准刊登犯罪的细节,不许刊登任何挑起读者对被告仇视的文字,更不允许用偷拍方式披露犯罪过程。而在美国,只要是引人注目的案子,则几乎没有限制,媒体甚至添油加醋地刊登对被告有利或不利的报道。在我们国家,对于未审结的案子一般不予评论报道,目的是保证司法部门公正审判。周林